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
截至09年12月27日,工业0601班历天娇、机检0811班孙伟等2名非特困生仍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
根据我校《本科学生学则(修订)》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中第4款“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第十五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的学生可按规定参加相应教学环节,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环节,强行参加者,成绩无效。”经研究决定,历天娇等2名同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暂停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待缴清欠费后再恢复其参加教学活动的资格。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