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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实验耗材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5-05-26 作者: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训实验耗材经费管理,提高实训实验耗材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训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耗材系指在实训实验教学中使用的必需品,包括实训实验材料、易耗品及低值品,其定义如下:

材料: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油料、纸张等。

易耗品:不属于材料范畴,可以重复使用,但易损坏的物品。如:电子元器件、玻璃器皿、零配件等。

低值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且能够独立使用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量具、工具等。

第三条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卫生用具、非用于实训实验教学的工具等不属于材料、易耗品及低值品范围。

 

第一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下达后3周内,将下一学期的耗材经费预算及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审核,于新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将耗材经费下拨到各教学单位。

第五条 实训实验耗材经费根据教学任务和专业特点(工种)分类计算,各教学单位实训实验耗材经费核拨标准见附件。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实训实验耗材经费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学校物资采购规定执行,各教学单位负责其计划和使用管理,注意节约,专款专用。

第七条 采购方式分集中采购和自采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各教学单位在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下达后3周内将耗材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招标采购。对于下一学期实训工作量超过200班周或实验工作量超过12000标准学时的教学单位,集中采购计划可分两次报送,第二次报送时间为新学期第6教学周。集中采购结束后,各教学单位派专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采购的耗材要及时到位,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第八条 自采部分由教学单位在500元额度内进行零星耗材采购。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本部门实训实验耗材管理内控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耗材计划、采购、保管、领用、回收等工作。

第十条 教学单位凭出入库单据和经办人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院长(主任)审定签字的报销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凡未按要求或不及时报送实训实验耗材经费预算及耗材集中采购计划的单位,暂缓经费下拨。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耗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不按照要求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学校在下一年度减拨该单位的相应经费额度,情况严重者予以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新增(变更)工种的实训实验耗材经费标准由教务处审核认定,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可作为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电话:022-88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