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际知名、特色鲜明高水平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建设,鼓励更多的本科生参与学校的各类国(境)外交流项目,规范我校交流学生国(境)外所获学分的转换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学校应当是与我校签订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
(二)接受学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应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对学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其开设课程能基本覆盖我校该专业主干课程。
(三)学历项目的学分认定及学位授予根据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依据外方提供的课程情况和学生本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国(境)处交流修读计划,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原则上对接国(境)外高校的课程内容、所修课程学时数(学分)应与学校培养方案中对应学期所设置的课程基本相近。对接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及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学生方可离境交流学习。
(二)如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无法修读对接表中计划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修读计划,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修读课程。
(三)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参考已备案的《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对原对接表外的课程,视其课程内容申请转换相应的课程学分,或转换为素质拓展类课程学分。
(四)学分转换申请表经系(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附对方成绩单复印件,提交教务处审核认定,并由教务处进行成绩录入。
(五)在无双方学校协议的情况下,自主联系、自愿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视情况可申请转换素质拓展类课程学分。
三、本办法自文件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出国留学交换本科生修课与学分置换有关要求的通知》(津职师大教务处发〔2015〕9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