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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2018-02-06 12:22     (点击: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

1.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3.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三条  实验课应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实验学时多、可与理论教学并行进行的实验可以单独设课。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该课程的教学目标一致,实验教学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注意各课程实验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设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以创新性和自主实验内容为主。

第五条  各专业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构建不同层次的实验教学平台,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体系,在体现各课程实验与课程的结合的同时,要兼顾各门课程实验之间的关系以及实验与实训教学的结合。

 

二、实验教学计划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工程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学院)组织制定,学校、学院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务处管理。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各门课程实验学时、学期、实验成绩在总成绩的比例、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安排。

第七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实验课可分为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增减调整实验内容和学时,应由该课程所属系(教研室)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院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新开课程实验应由学院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并上报教务处批准。论证内容包括:实验的基本条件,师资状况,实验与课程的关系、作用与创新性,教学资料的充分性等。

 

三、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一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实验以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都必须制定可行的、先进的、科学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要本着整体优化的原则,体现我校学生培养的特点。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各学院组织系(教研室)、实验室人员进行,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审定,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中的实验项目应与理论课程教学大纲相一致。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课程名称、编码、学时及实验课程性质等情况。

2.实验教学目的、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3.所需要的主要仪器、设备及主要耗材。

4.各实验项目的名称、目的及内容提要、学时、类型及要求。

5.考核方式与评分标准。

6.采用的实验教材及指导书。

第十四条  实验课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优先选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优秀教材,或国外先进的实验教材。学校鼓励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有特色、适合学生培养目标的高水平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室建设中设备计划的主要依据。

 

四、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凡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理论课任课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实验项目,填写《授课计划》,经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批准,由各学院将本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到实验室。

第十七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由各学院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填写《授课计划》,报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各实训实验中心主任根据本学期实验教学任务,统筹安排将各门课程的实验具体落实到每个实验室和每个实验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的要求,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实验应由从事实验课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预做和试做。

 

五、实验课教学

第二十条  学院应根据实验课表,提前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理论教师和实验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完成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理论教师承担实验课的教学和指导,合班课实验可由实验教师协助指导。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实验课教学的理论教师和实验教师在课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讲义,在教学过程中做好讲授、指导、检查数据、批改实验报告、答疑等环节工作,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  从事实验课教学的理论教师和实验教师首次上岗必须试讲、试做,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六、实验课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程建设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结合学校学生特点,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

第二十六条  实验内容应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能力,改变实验仅仅是验证知识的观念,使学生能够通过实验探索获取新的知识。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程建设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体系;

2.实验教材(指导书);

3.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

4.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

5.开发教学仪器设备。

 

七、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审定各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和任务,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检查各学院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令其整改。对教学事故,要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仪器设备管理,确保完好,严格经费管理,合理开支,杜绝浪费,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经费的计划与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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