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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实训教学工作规范
2018-02-06 16:32     (点击: )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训课程管理,保证实训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职教师资和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训教学的主要任务

1.对学生进行相应工种的技能训练。

2.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行业(企业)认证。

3.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与创新精神。

第三条  实训课程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设置,实训教学的内容要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不断充实、更新和完善,引进新技术、新工艺。

第四条  实训教学要向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方向发展。

 

二、实训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训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以集中实践环节指导性教学进度表体现,由各学院、工程实训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制定,经校内外专家论证,学校、学院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务处管理。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实训课程的设置,对学时分配、学期、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计划,以便实训教学的组织与安排。

第六条  实训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训教学的基础文件,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进行修订,经学校审定批准后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增减调整实训教学进度和学时等,应由该课程所属系(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院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新开实训课程应由学院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并上报教务处批准。论证内容包括:实训的基本条件、实训师资状况、社会需求等。

 

三、实训教学大纲及实训教材

第九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训课程都必须制定可行的、先进的、科学的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学大纲的制定要本着高、新的原则,体现我校学生培养的特色。

第十条  实训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要咨询和征求校内外专家意见,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训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训课程的名称、学时等基本情况;

2.实训课程的性质、目的和教学要求;

3.实训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点;

4.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要求;

5.学时分配;

6.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

7.课程考核方式;

8.采用的实训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

第十二条  实训教学大纲是实训室建设中设备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训课应有必要的教材或指导书,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组织具有丰富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实训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实训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安排实训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实训教学负责人根据本学期实训教学任务,统筹安排,具体到每位实训教师,并填写《实训教学周计划表》。《实训教学周计划表》是落实实训教学大纲和实训教学计划的具体体现,是实训教学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和教学检查的依据,各实训中心要认真组织填写。

第十六条  实训教学负责人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本学期实训耗材采购计划,经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五、实训课程教学

第十七条  从事实训教学的教师(以下简称实训教师)和辅助人员应根据学院实训教学安排,提前一周做好实训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训课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实训教师要按照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做好实训教案,在教学过程中做好考勤、讲授、示范、指导、检查、答疑等环节工作,并填写《实训教学情况记录表》。

第十九条  实训教师和辅助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态度完成实训教学工作,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禁实训教师脱岗。

第二十条 首次上岗的实训教师需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实训教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训教学考核按课程进行。人才培养方案中分段进行的实训课程结束时的考核为结课考核,其它考核为阶段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训课程的阶段考核由各学院负责,结课考核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一)阶段考核的课程成绩可以以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按比例构成,其比例由学院确定。

(二)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课程,其结课考核以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学校学生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技能鉴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

(三)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不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班级中有部分同学自愿申请取证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可以以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按比例构成,其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训教学考核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技能鉴定中的技师考核成绩由理论成绩、实操成绩及毕业设计成绩三项组成,理论和实操成绩按百分制计,毕业设计成绩按等级制计。理论成绩和实操成绩分别在60分以上同时毕业设计成绩为“中”及以上方能申请技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责为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取证课程技能鉴定报名。原则上每名学生在同一学期内的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一门取证课程的技能鉴定只能报名一次。原则上同一工种不同级别的技能鉴定不可在同一学期内报名。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责为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技能拓展训练课程,且自愿申请参加该课程技能鉴定的学生报一次名;学生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含免费师范生)。

第二十七条  报名参加技师级别技能鉴定的学生,其同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必须是通过我校报名且通过考核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四年制技校生源学生除外);高级工证书由各学院及教务处负责核实。

第二十八条  对报名参加学校组织技能鉴定的学生,报名后无故弃考的,将不再允许其再次报名。

第二十九条  实训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一)学生可跨专业选择相同课程(以课程号为准)进行重修,重修课程原则上与本学期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实训课程重修学时不能少于原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

(三)每学期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且同一课程在标准学制内最多重修2次。

(四)实训课程重修后报名参加技能鉴定,原则上要跟随下一学期的批次进行报名。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其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规定取证课程的技能鉴定,第二次重修时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费。

第三十一条  实训课程原则上不允许缓考,确因课程考核阶段出现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应以重修方式完成该课程。申请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缓考的学生被批准后,必须随下一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实训课程考核者,该实训课程视为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实训课程的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勤4次,或缺交作业(报告)量累计超过规定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成绩记录将标注“取消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实训教学中有如下行为的学生,实训教师可向学院申请取消其考核资格,批准后到教务处备案并实施:

1.严重违反实训管理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2.严重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且构成责任事故的;

3.多次不服从教师指导,产生事故隐患的。

 

七、实训课程建设

第三十五条  实训课程建设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结合我校的办学特色,立足于实训课程内容、培训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开设市场需求量大、有很大发展前景的实训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实训课程建设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实训课程的体系和具体训练项目;

2.实训大纲和教材;

3.实训教学方法与手段;

4.实训教学质量的监控;

5.开发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建设实训精品课,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理论教师应积极参与实训课程建设。

 

八、实训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的实训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审定各学院实训教学计划、大纲和任务,并与各学院共同检查、督导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检查实训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通知各学院,令其整改。对教学事故,要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实训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要严格仪器设备管理,完好率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严格经费管理,合理开支,杜绝浪费,保证实训教学正常进行。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实训教学质量的管理与监控,改革创新,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训教学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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