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高其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同时鼓励我校学生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市级与校级大创项目。
第三条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实施大创项目,要围绕“动手动脑,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兴趣驱动,项目引导,学生为主,注重过程”为指导,构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教育、训练、指导、服务”工作体系;要发挥学科优势,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密切结合,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科技(产业)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教学单位等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大创项目工作的统筹规划、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创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创项目工作专家组,负责学校大创项目立项审核、项目中期检查与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专家组由领导小组聘任,由各类学科专家和企业专家组成。
第七条 各学院、工程实训中心要成立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的院级大创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创项目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大创项目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学校、天津市、国家逐级遴选推荐制度,采用学院、学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大创项目申报面向全校本科学生。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十条 项目申报分为校级、天津市级。申报天津市级项目,预期成果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
(一) 承担项目的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一篇(或出版)与项目内容相关的论文(或专著);
(二) 承担项目的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一项与项目内容有关的专利;
(三) 承担项目的学生作为第一参与者,以项目作品(或成果)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 承担项目的学生作为第一所有人完成一次项目成果转让。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即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低年级(四年制大二及以下、五年制大三及以下)学生,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二条 每个申报项目需配备1-2名指导教师,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指导教师须有一名具有创业或企业(行业)实践经历。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各阶段研究结果。指导教师由学生自行联系选定。
第十三条 学院等申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排序(校级、市级分别排序)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学校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优秀项目予以立项。已经受到学校其他各类经费资助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从批准立项的项目中遴选优秀项目推荐参评天津市级、国家级项目。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应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信息化平台管理大创项目,包括立项评审、中期检查、人员变更、项目延期、成果申报、结题验收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时间与要求以大创项目智能管理系统内容为准。对研究进展缓慢、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组成员或指导教师变更、经费预算调整、项目延期等事项,需按规定格式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主持一项天津市级或国家级项目;学生主持项目期间不能同时参与两个项目,不主持项目期间最多可参与两个项目。严禁项目组成员退出当前项目后参与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指导的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因个人原因中止项目指导的指导教师暂停指导下一年度项目。
第二十一条 大创项目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或专著)须标标注“国家级(天津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或“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结题时需要完成预期成果。若预期成果没有完成但完成相同数量、相同级别其他成果,可以申请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项目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延长0.5-1年;每个项目只可延期一次。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未结题的项目,学校予以撤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项目可以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撤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予以撤消的项目,取消其成员再次参与项目资格,取消其指导教师三年指导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弄虚作假和抄录指导教师的研究成果,一经核实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项目予以撤项,该项目的指导老师、参与学生将不再允许参与大创项目。严禁将已立过项的项目更改后再次申报。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大创项目专项经费,对大创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对于国家级、天津市级项目,学校按照项目1:1配套经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大创项目实施经费预算制度。每一个项目须制定并提交经费预算。超出经费预算内容和额度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分两期下拨:项目立项后按总经费的60%下拨首期经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下拨其余的40%。
第三十条 大创项目经费只限用于购置与本项目有关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相关调研、学术交流、论文(专著)发表、申请专利等,其中调研费、差旅费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办公用品费用与市内交通费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三十一条 大创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支付调研差旅费,必须附有调研提纲或调研报告;支付论文(专著)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务费,完成人员必须要有项目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每一个大创项目设置一个项目经费本。报销的经费须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项目经费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单次报销金额超过贰仟元或单张发票超过壹仟元,需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大创项目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报销明细须记录在项目经费本上。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予以撤销的项目要交回项目经费本,退回未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大创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实物作品(含软件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十五条 参与大创项目学生的学分奖励按照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按时完成的大创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学校绩效工资相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大创项目的指导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核时给予倾斜,详见学校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