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激励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团队精神和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积累职业经验,强化劳动意识,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手段,更是我校特色教学成果的直接体现。为规范和鼓励学生参加、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科竞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按举办(组织)单位分为校外学科竞赛与校内学科竞赛。校外学科竞赛指以教务处为主、其他单位为辅承办或组织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校内学科竞赛指以教务处为主组织的、其他单位协办的面向全校范围的校级学科竞赛。
第三条 学校支持并鼓励学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业情况下,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科竞赛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学科竞赛的决策与领导机构。学科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政策制定、项目审定及重大事项决策。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党委学工部、团委、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实训中心的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五条 学科竞赛领导小组下设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竞赛工作的副处长担任。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科竞赛的承办或举办实行申报制。校外学科竞赛由各相关单位依据学生培养需要提出承办竞赛或组织学生参加竞赛(以下均简称承办)申请,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学科竞赛由相关单位提出举办申请,批准后进行。竞赛承办或举办申请原则上须在每年年初提出。
第七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过程一般包括申请、宣传、动员、报名、培训、筛选、强化、竞赛、公示、公布、奖励和总结等内容。
第八条 承办或举办竞赛的单位或部门,要在竞赛开始前,按要求通过学校竞赛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未报备的竞赛和参赛学生,学校将不予以认可。
第九条 学科竞赛完成后,承办或举办单位要在竞赛结果公布后的两周内提交竞赛结果和总结报告到教务处。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学科竞赛,原则上需通过校级选拔,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报名后,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能更换。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选拔参赛学生时,应考虑学生的学业状况,不得因参加训练、比赛而影响正常学业;学生也应根据本人的学业状况决定是否参加训练和比赛;原则上不允许一名学生同时参加多项比赛。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时间(含赛前三天和赛后两天)若与考试冲突,参赛学生可不参加此时间段内的课程考试并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计算方法与期末考试相同,登录成绩按首次修课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时间(含赛前三天和赛后两天)若与实践类课程冲突且冲突时间不足该课程课时三分之一,参赛学生可选择正常参加结课考试或申请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结课考试,选择参加下一次结课考试的成绩按首次修课记载;若冲突时间超过该课程课时三分之一,参赛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重修(该重修不计入课程重修门数及次数),重修成绩计算方法与该课程正常结课考试相同,登录成绩按首次修课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因参加竞赛进行补考或重修,其申请经竞赛组织单位证明、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承办(举办)竞赛或组织学生参加竞赛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做好相应预案,报教务处备案,确保参赛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 竞赛经费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经费可由学校、竞赛承办或举办单位、赞助单位负责,也可由参赛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的学科竞赛经费实行“先预算申请,后使用报销”制度,由承办或举办竞赛单位在竞赛申请时提出,教务处审批后下拨,下拨后的经费由竞赛承办或举办单位负责管理使用。未获经费资助的竞赛所需费用由承办或举办单位自行解决。学校对A类以上竞赛项目重点支持(竞赛分类名单见附件)。
第十八条 学科竞赛经费可支付报名费、资料费、打印费、会务费、布展费、布置费、邮寄费、耗材费、制作费、宣传费、培训费(仅限于校外人员)、市内交通费、差旅费(订票、交通、住宿费,不含餐饮费)、餐费(仅限于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竞赛)等相关费用,使用需符合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九条 凡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校外学科竞赛并在赛前完成系统报备的具有获得竞赛奖励资格。学校认可的校外学科竞赛范围参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学科竞赛奖励根据获奖等级核准。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竞赛获奖只奖励一次;同一竞赛获奖只奖励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获奖结果如无单独说明,为国际级竞赛奖励时按国家级计,为省部级竞赛特等奖奖励时按省部级一等奖计;单项奖的奖励按同等级三等奖计。获奖结果只有名次时,按参加竞赛(分项或赛道)总数的百分比确定为相应的结果等级,具体如下:
竞赛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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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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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且等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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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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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8%且小于等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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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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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20%且小于等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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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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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科竞赛奖励须由获奖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奖励以奖金形式按学期发放。奖励金额以参加比赛的获奖作品(或参赛团队)为单位核准。政府或组委会已经颁发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A+类竞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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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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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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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技能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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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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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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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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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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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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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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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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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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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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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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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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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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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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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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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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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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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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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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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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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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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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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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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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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
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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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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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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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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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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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作品或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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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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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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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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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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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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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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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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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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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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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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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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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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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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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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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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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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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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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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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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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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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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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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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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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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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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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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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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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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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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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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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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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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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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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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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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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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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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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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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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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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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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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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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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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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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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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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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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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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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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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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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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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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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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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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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分类参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全国竞赛的赛区竞赛、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举办的竞赛、协会或企业等举办的全国性竞赛,奖励按省部级核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获竞赛的优秀组织奖,奖励竞赛承办单位,奖励标准国家级10000元、省部级5000元。奖励费用可作为竞赛经费的补充,也可用于提高竞赛水平,由承办单位统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科竞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的奖励参照学校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教学单位承办竞赛的工作量依据学校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核算。
第六章 竞赛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竞赛中存在的违纪作弊等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中的论文、报告、成果等存在购买、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该作品或团队的参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竞赛作品、成果存在代做、贩卖行为的,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发送设备等组织作弊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竞赛中不服从指导教师及工作人员管理,或其行为影响其他人员正常比赛的,取消其竞赛资格,并给予记过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三十条 竞赛中笔试环节的违纪行为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参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职师大发〔2021〕68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发〔2018〕4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奖励金额每年度可进行调整,由学科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当年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