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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规范(修订)
2020-01-16 11:16     (点击: )

关于印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教育实习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规范(修订)业经学术委员会、校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2018116日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教育实习工作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师范生必修的综合性实践课程,是培养合格职业教育师资不可缺少的职业训练环节,对培养师范生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师范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教育实习的管理,保证教育实习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职教师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育实习的目的是对师范生进行思想和业务等方面的综合训练,使师范生对社会、职业教育现状有进一步的了解,激发学生热爱职业教育,培养优良的师德、师能、师艺,形成师范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检验我校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育实习的主要任务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撰写实习论文或调查报告、教育实习总结。

 

第二章  教育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教育实习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全校教育实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教育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全面负责全校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负责制定全校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审核各学院教育实习工作计划,编制实习经费预算,审核实习经费开支,指导各学院做好教育实习安排工作,检查教育实习工作情况,处理教育实习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校教育实习工作总结与交流活动,制定改革教育实习的重大方案,落实教育实习改革的举措,会同各学院做好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任组长的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学科教学法教师、专业指导教师、教学秘书、实习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如下工作:

制定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实习学校,配备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负责本学院的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做好教育实习的培训与动员和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督促、指导实习生根据实习学校分配的实习任务安排好实习计划,并根据计划检查实习生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审核教育实习成绩,组织开展教育实习总结、评优、成果展示,做好教育实习的鉴定和评优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教育实习的日常组织管理及档案建设等工作;负责为实习生购买教育实习期间的保险。 

 

第三章  教育实习基地

第七条  教育实习基地的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师资队伍等直接影响教育实习的质量。因此,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按照每20个实习生1个实习基地的标准建立相应数量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

第八条  教育实习基地的条件

1.可选择高等职业院校、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作为教育实习基地,国家、省市中等职业教育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等优先选择。凡选择高等职业院校为教育实习基地,必须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2.地理位置上力求交通方便,能为实习生提供食宿;  

3.教学质量、校风校纪良好;  

4.教学管理规范,师资队伍较强;  

5.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一般每次应能接纳10人以上的实习生进行实习。  

第九条  共建教育实习基地的双方权利义务

1.教育实习基地的权利义务  

1)挂牌设立“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基地”;

2)负责具体指导学生教育实习期间的实习工作。在教育实习期间,与我校共同制定教育实习计划,选派在编的优秀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共同完成教育实习工作;

3)协助我校做好教育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和帮助协调解决学生在教育实习期间遇到的问题;

4)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我校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

5)可接收我校教师进行挂职锻炼。

2.学校的权利义务  

1)依据实习学校各专业教育实习的人数及能力需求,选派教育实习学生到实习学校进行教育实习;

2)在实习期间选派指导教师对教育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

3)根据实习学校的需求,可为实习学校开展教师在职培训等,为实习学校提供学校的规划、发展、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负责教育实习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并利用网站等媒体展示教育实习的成果。

5)要求学生在实习学校进行教育实习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实习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合理要求。

6)邀请实习学校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来我校举办讲座。

第十条  各学院应充分利用自身各方面的优势,在教育实习基地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建立教育实习基地的工作程序是:

1.学院向教务处提出建立基地的报告;  

2.教务处、学院与拟建教育实习基地单位洽谈有关事宜,签订协议;  

3.新建基地挂牌;  

4.基地正式启用。  

 

第四章  教育实习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实习的实施需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必须完成教育实习规定的全部任务,认真填写教育实习手册。

第十三条  教育实习任务

教育实习任务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实习三项内容。 

1.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内容包括: 

1)掌握国家职业教育课程标准,了解实习学校教学指导思想,熟悉实习学校所用教材。

2)观摩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教师授课,了解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学设计思路,并对观摩课程进行教学分析。

3)开展教学设计,教案撰写,并请实习指导教师审核,在充分听取实习指导教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直至合格;做好课件、教具(实验、实训设备)等相关准备工作。

4)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堂教学和其他形式的教学,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并不断改进完善。

5)实习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讲授时数,教育实习设置为10周的学生授课不少于20学时,教育实习设置为20周的学生授课不少于40学时。

6)批改作业,参与考试工作,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辅导。

2.班主任实习  

班主任工作应贯穿教育实习始终,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实习学校相关要求,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

2)负责一个班级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包括日常管理和主题教育。

3)在自习、课间操、文体活动、大扫除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做好组织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4)有目的、有计划地结合实习学校的情况,至少设计并召开1次主题班会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

5)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对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指导与帮助。

3.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实习  

其他教育教学实习包括教育教学调查研究、学校管理、社会实践等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参与实习学校的教研组会议、研究课、公开课、青年教师培训课等。

2)参与实习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协助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调研等工作。

3)观察了解职业院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来自教学一线的资料和素材,自主选题,在学校教师和职业院校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撰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职业院校调研报告(教育研究论文)。

4)在征得实习学校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参与实习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实践。

5)利用周末和节、假日,适当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实习方式

实习方式有学院统一安排和学生自主申请两种。 

我校实习生以学院统一安排实习为主,由实习学校指定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对实习人数比较多的相对集中的实习学校,学院可选派校内指导教师进驻现场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和指导。各学院在每学期学期末上交下一学期的《教育实习计划安排表》,如附件1所示。教育实习计划安排表包含:专业班级、实习基地、实习人数、学院指导教师及联系方式、实习基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和教育实习周数等内容。

学生自主申请教育实习由学生自己选择教育实习学校,经实习学校校长、所在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该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方能进行教育实习:实习学校的邀请函、教育实习自主申请表,如附件2和3所示。

 

第五章  教育实习要求

第十五条实习生教育实习期间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实习: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着力提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实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完成教育实习的各项任务。  

3.虚心学习,认真备课、讲课,耐心辅导答疑,仔细批改作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4.尊敬指导教师,尊重实习学校职工,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善于积累资料,注意总结经验。  

6.遵守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故不能参加教育实习者,必须向学院、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病、事假超过实习时间1/3者,按教育实习不及格处理。  

7.未经我校和实习学校批准,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  

8.爱护校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9.实习学校教研项目资料及成果等应按实习学校的要求进行处理和交接,不得私自带出实习学校、擅自删除或公开发表。  

10.对实习学校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均须与学院指导教师研究后提出,不得随意批评指责。  

11.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应将统一使用的教育实习手册上交各学院指导教师,以此作为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认真选派责任心强,热爱教育实习工作,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并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实习能力的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参与微格教学培训,了解实习生的表现及业务情况,布置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教材,了解教学进度安排等。  

2.教育实习生热爱教育事业,遵守纪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实习任务。  

3.指导教学工作实习:分配教学工作实习任务,指导实习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制作教具,抓好集体备课、试讲和课后评议,审阅教案,全面掌握实习生教学工作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实习中的问题。  

4.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分配任务,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了解分析班级和学生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5.指导教育调查:指导实习生制定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有重点地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6.评审实习生职业院校调研报告(教育研究论文),完成实习生实习成绩最终评定和录入。  

7.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  

8.完成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职责

1.向实习学生介绍实习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帮助、指导、安排实习生的见习和实习工作。  

2.传授教学经验、班主任经验,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业务指导;审核批准实习学生的课堂教学教案和各种实习工作计划。  

3.听实习学生讲课并评议其教育教学工作成绩,写出评语。  

 

第七章  教育实习的考核和成绩

第十九条  教育实习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是实习阶段的重要内容,各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实习学校和实习学生必须重视这一环节,在实习手册上记载教育实习各环节的考核成绩、教师评语和实习总结。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

(一)评定标准 

教育实习成绩应按教学实习、见习班主任工作、个人表现、总结与论文四项进行综合评定。其中教学实习占综合评定的50%、见习班主任工作占30%、个人表现占10%、总结和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调查报告(教育研究论文)占10%。

(二)评定方法 

1.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评定  

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学生在实习全过程中的表现,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给出评语,填写“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

2.实习学校对实习生综合能力的评价  

实习学校对每名实习生的综合能力给出评语,填入“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

3.学院指导教师评定  

学院指导教师根据整个实习期间对实习学生的综合考察,参照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意见,写出鉴定,并初步评出实习成绩。 

4.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评定  

学院指导教师根据第1、2、3项结果,结合实习生的日常表现,评定实习生最终的实习成绩,填入“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评定项目及标准见教育实习手册,评定等级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第八章  教育实习总结

第二十一条  教育实习总结

1.实习学生个人总结  

实习结束时,每个实习生都应总结自己在实习中的收获、体会和存在的问题,虚心征求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和本组实习同学的意见,完成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今后努力方向。 

2.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总结可在各指导教师汇报材料的基础上拟定,由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负责成文后交学院教务处。内容应包括:教育实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质量的分析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学院及本专业教学工作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由各学院统一安排的教育实习,由教务处按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学生自主申请教育实习,学校不再核算下拨教育实习经费。

 

第十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三条  教育实习工作质量监控实施学院定期检查和教务处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学院定期检查 

1.教育实习前期,各学院负责实习生进行师范教育技能训练与考核,做好教育实习工作计划的安排与落实,选派教育实习指导教师。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实习生应优先安排在学院统一安排的我校教育实习基地实习。对于学生自行申请的教育实习,学院应该制定教育实习工作评价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2.教育实习中期,各学院负责教育实习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有:了解实习生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了解实习学校对实习生工作的评价;了解实习学校对改进教育实习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各方面意见等。  

3.每个年级的教育实习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需要及时总结教育实习工作的开展情况,完成教育实习管理工作的评价,具体内容详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工作评价表》。包括开展教育实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向教务处提出解决问题的参考意见等内容。  

(二)教务处不定期检查 

教务处随机检查实习生教育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教育实习基地建设、教育实习的管理工作等方面。检查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后,将会及时反馈给各学院,并将各学院的教育实习管理工作评价分数和检查结果作为学院绩效核算及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实习开始前的学期期末,将所有实习学生的实习地点、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必须以班为单位,将教育实习手册统一上交学院。教育实习手册应保存三年;对获得优秀成绩的教育实习手册,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育实习总结作为教学工作档案保存。

本规范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教育实习工作规范》《学生教育实习守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实施细则》和《关于教育实习的补充管理规定(试行)》废止。

附件: 

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实习计划安排表  

2.邀请函 

3.教育实习自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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