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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2006-09-02 00:00     (点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根据我院“本科学生学则”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电子注册工作,各系(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电子注册,并将负责人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特殊情况经学生处同意后,可在开学后两周内交齐。
      第四条  学生交费后凭交费单据到所在系(部)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同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标记。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凭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新一学年贷款证明到所在系(部)进行注册。
      第六条  经电子注册的学生可按规定参加选课等相关教学活动,未进行电子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强行参加者,成绩无效,不予登记。
      第七条  学生因欠费而不能按时进行电子注册时,应在电子注册结束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缓交费用申请,各系(部)在两周内将审核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处将审批的缓交费用的学生名单和缓交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务处、财务处。
      第八条  被批准缓交费用的学生,可暂时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齐费用,交齐者给予注册。缓交期满未交齐者,学校停止其所有教学活动。
      第九条  财务处在学生集中交费期间的当天下班前,将学生交费数据传到教务处注册中心,教务处根据交费数据和成功贷款学生名单,生成本学期学生电子注册数据并发给各系和学生处。学院各部门以此对学生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院发文:天津工程师院电子注册管理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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