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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08届毕业生中开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8-05-08 00:00     (点击: )
      根据天津市教委的通知精神,我院2008届毕业生可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招生时以师范类专业招生的2008届毕业生,修完教育模块课程(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教材教法、教育实习等)且成绩及格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结业生或肄业生不得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2.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3.申请者须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并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
      4.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1)由本人用黑色水笔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由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出具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复印件一份;
      (8)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教材教法、教育实习等教育模块类课程成绩及格。
      (9)近期同底正面免冠1.5寸照片二张(张贴于申请表中)。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毕业证书、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和《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后,依据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和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认定其教师资格的认定。
      5.学生要将相关材料原件送到所在院(系)进行审验;各院(系)务必于6月5日下午4:30前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复印件、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复印件、在学期间课程成绩证明复印件、体检表复印件及电子数据以班为单位上报教务处教务科,逾期不再办理。其中,在学期间课程成绩证明中需将教育模块类课程进行标注。
      6.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在社会已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同学,不能参加本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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