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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4-05-29 作者: 点击: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采用学院初评和学校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通过学校评审的项目,教务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后,发文予以立项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应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六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预算的经费使用方向,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经费或干涉经费使用。项目指导教师对经费使用负监督责任,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制度,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项目,有权终止项目资助并收回已使用经费。项目中期检查由项目所在学院(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相关项目的中期验收情况表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没有完成的提出修改或终止意见并提出经费拨付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学校按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项目实施后拨付项目金额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项目金额的40%。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调研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若院校及关系单位无法满足课题设备要求时,可由项目经费出资购置,但必须充分调研进行综合评估,并须由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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